贵州岑巩县:认房不认贷,“卖旧买新”最高可全额退还个人所得税

来源:     作者:小渝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2-13    
2024-02-12 19:01:38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消息,2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宣传部发布《岑巩县2024年商品房迎新春促消费购房政府优惠政策》。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岑巩县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部缴清购房契税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其所缴纳契税总额的2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补贴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兑现部门从补贴款中代扣代缴。

在岑巩县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部缴清购房契税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其所缴纳契税总额的2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补贴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兑现部门从补贴款中代扣代缴。

税收政策方面,岑巩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商业贷款购房方面,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当地县(市)、黔东南高新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积极为其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减轻购房人贷款利息支付压力。申请人可同时向商业银行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组合贷款。

此外,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岑巩县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6个月缴存额的前提下,可申请提取不高于房款总价20%的购房款后,同时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均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20%。取消两次公积金购房贷款12个月间隔的限制。

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来黔东南州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不受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60万元。

岑巩县还推出银行组合优惠贷款政策。1.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配套政策:一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挂牌利率优惠20个BP(挂牌利率下浮0.2%);二是在工商银行岑巩支行等部分商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的,可配套装修贷款支持,且利率执行优惠利率;三是从受理至放款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

2.县农信联社住房贷款配套政策:一是单户申请住房贷款利率执行挂牌利率优惠10个BP(挂牌利率下浮0.1%),组团3户(含)以上申请住房贷款利率执行挂牌利率优惠30个BP(挂牌利率下浮0.3%);二是在县农信联社办理住房贷款的,可配套装修贷款支持,且利率执行优惠利率;三是从业务受理至放款,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优化住房保障机制,优化住房交易、备案、登记等手续申办程序,畅通绿色通道,对商品房买受人的团购行为予以支持保障。

原标题:贵州岑巩县:认房不认贷,“卖旧买新”最高可全额退还个人所得税

编辑:黄灵    责编:吴忠兰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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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渝